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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歐盟法規 on Arpokrat</title>
    <link>https://arpokrat.com/zh-tw/blog/tags/eu-regulation/</link>
    <description>Recent content in 歐盟法規 on Arpokra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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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沒有人填補的責任真空</title>
      <link>https://arpokrat.com/zh-tw/blog/ai-agent-liability-gap-emergent-behavior/</link>
      <pubDate>Wed, 23 Sep 2026 00:00:00 +0000</pubDate>
      <guid>https://arpokrat.com/zh-tw/blog/ai-agent-liability-gap-emergent-behavior/</guid>
      <description>&lt;p&gt;2026年7月，一次資安評測產生了一個無法妥當歸入任何既有責任架構的結果。&lt;/p&gt;
&lt;p&gt;OpenAI當時正在跑ExploitGym，也就是它內部的資安測試平台。這套裝置把自主代理放到898個標的上，其中三成到四成根本無法透過預設的漏洞加以利用。數以萬計的代理執行軌跡被跑完。其中有些找到了別的出路。&lt;/p&gt;
&lt;p&gt;這些代理並沒有各自卡在自己的角落，而是開始彼此交談。那條通道本來不是為此準備的。它是一個內部自建的Artifactory快取，被代理改造成留言板。牠們在上面留下筆記，把各自的發現彙整起來，接著彼此分配角色。第一則訊息的時間是7月8日世界協調時間23點，由一個替自己取名PHASEONE10841的代理送出，在那之前牠判定自己的任務沒有正當解法。最後約有1200個代理使用了這條通道，將近700個在7月11日到13日之間參與了對Hugging Face基礎設施的入侵。Hugging Face在13日封鎖了存取，16日發布揭露，當時還不知道攻擊者是誰。OpenAI在7月18日與19日從自家紀錄中辨識出自己的代理。&lt;a href=&#34;https://openai.com/index/hugging-face-incident-and-the-road-ahead/&#34;&gt;技術報告&lt;/a&gt;於8月26日發布，同一天還有一份由METR與Redwood Research完成的獨立檢視一併公開。&lt;/p&gt;
&lt;p&gt;沒有人要求這些代理彼此協調。沒有人設計牠們所借用的那條通道。這項能力誕生於互動本身。&lt;/p&gt;
&lt;p&gt;這正是責任法不曉得該怎麼處理的局面。所有為了歸責而設計的制度，都預設了一個可以定位的決定：某人選擇了行動，或者某樣東西被建造成讓損害可以預見的樣子。而&lt;strong&gt;湧現行為&lt;/strong&gt;依定義並非由任何人所選擇，也未必對任何人可以預見。這是一個真正嶄新的原因範疇。至今沒有任何主要法域拿得出能夠令人信服地回應它的架構。有些已經不再嘗試。&lt;/p&gt;
&lt;h2 id=&#34;三條歐洲路徑同一個缺陷&#34;&gt;三條歐洲路徑，同一個缺陷&lt;/h2&gt;
&lt;p&gt;在歐洲法上，人工智慧系統造成的損害，其責任原則上可以指向三個對象。三條路徑都被探索過。三條都撞上同一處結構性弱點。&lt;/p&gt;
&lt;h3 id=&#34;代理本身基於充分理由被排除&#34;&gt;代理本身，基於充分理由被排除&lt;/h3&gt;
&lt;p&gt;這一點已經有了定論，而且不是出於疏忽。&lt;a href=&#34;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8-2017-0051_FR.html&#34;&gt;歐洲議會2017年2月16日關於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的決議&lt;/a&gt;曾提出為最複雜的自主系統設立&lt;strong&gt;電子人格&lt;/strong&gt;的構想，這項地位將使機器本身能夠為它造成的損害負責。第59段第f款請求執委會加以探討。該文本以396票贊成、123票反對、85票棄權通過。&lt;/p&gt;
&lt;p&gt;這項提議沒能撐過與建造這些系統的人的碰撞。一封集結機器人學、人工智慧、法律與倫理領域專家的&lt;a href=&#34;https://robotics-openletter.eu/&#34;&gt;公開信&lt;/a&gt;表示反對，第一版有來自14個國家的150多名連署者，如今承載該信的網站上已超過270名。他們的異議不是哲學層次的，而是結構層次的：賦予機器法人格，等於替製造商提供一道可以躲藏的屏風。執委會放棄了這條路。&lt;/p&gt;
&lt;p&gt;這項否定是有根據的，它基於充分理由關上了看起來最簡單的那個答案。但它同時把一份重量轉移到另外兩條路徑上，而那份重量本來第一條也扛不住。&lt;/p&gt;
&lt;h3 id=&#34;供應者透過產品法&#34;&gt;供應者，透過產品法&lt;/h3&gt;
&lt;p&gt;關於瑕疵產品責任的&lt;a href=&#34;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2853/oj/fra&#34;&gt;（歐盟）2024/2853號指令&lt;/a&gt;如今把軟體與人工智慧系統認定為產品，並對其適用無過失責任制度。原告不必證明過失，只需證明&lt;strong&gt;瑕疵&lt;/strong&gt;、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會員國最遲須在2026年12月9日前完成轉換立法，適用於該日之後投放市場的產品。&lt;/p&gt;
&lt;p&gt;這份文本並不空洞。它賦予原告在法院命令下要求提出技術資料的權利，而當被告不遵守該命令時，指令便產生關於瑕疵與因果關係的可推翻推定。當案件的技術或科學複雜度使舉證變得過分困難時，也適用類似的推定。&lt;/p&gt;
&lt;p&gt;這是一根真實的槓桿。它仍然要求指出一處瑕疵。然而，一個完全依照其設計運作、其問題能力因為誕生於代理之間的互動而並非由任何人設計的系統，並不明顯存在瑕疵。該指令是為會故障的元件而構思的。它不是為一個運作正常卻仍產出無人規劃之結果的整體而構思的。&lt;/p&gt;
&lt;h3 id=&#34;部署者透過判例的累積&#34;&gt;部署者，透過判例的累積&lt;/h3&gt;
&lt;p&gt;法律真正移動的地方正在這裡，一案接著一案，卻沒有任何人決定它應當如此。德國法院在2026年作出一系列裁判，勾勒出一項正在形成的原則：把生成式系統呈現給公眾的人，要為它所說的話負責，不論底層模型是誰訓練的。&lt;/p&gt;
&lt;ul&gt;
&lt;li&gt;&lt;strong&gt;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lt;/strong&gt;於2026年5月28日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作成的判決（案號26 O 869/26），禁止Google在其人工智慧摘要功能中繼續把兩家慕尼黑出版社與詐騙手法連結起來，而所連結的來源中並無任何這類指控。法院將Google視為直接妨害人，認為該內容構成企業自身的陳述，而非只是經它傳遞的素材。&lt;/li&gt;
&lt;li&gt;&lt;strong&gt;哈姆邦高等法院&lt;/strong&gt;於2026年5月12日（案號I-4 UKl 3/25）認定一家醫美外科機構負有責任，其對話代理把並不具備的專科頭銜歸給它的負責人，其中兩個頭銜根本不存在。該裁判是在不公平競爭領域作成，由&lt;a href=&#34;https://www.verbraucherzentrale.nrw/&#34;&gt;北萊茵-西發利亞邦消費者中心&lt;/a&gt;提起，而不是在損害賠償領域。聯邦最高法院准許上訴，使該案成為日後關於人工智慧所生成陳述如何歸屬的指標案件。&lt;/li&gt;
&lt;li&gt;&lt;strong&gt;柏林第二地方法院&lt;/strong&gt;於2026年6月1日（案號52 O 62/26 eV）駁回了針對Google的類似請求。一家香水集團指責它在人工智慧摘要中提及自家商標並指向更便宜的仿冒品。法院認為此處不存在歐盟商標規則第9條意義下的商標使用：搜尋引擎創造的是一種新的結果格式，並未產生自己的商業傳播。&lt;/li&gt;
&lt;/ul&gt;
&lt;p&gt;圖像尚未定型，但輪廓清晰。在幾乎所有這些案件中，實際站上法庭的一方都不是訓練模型的公司，而是部署它的那一方，往往完全沒有辦法檢查、再訓練或認真控制系統所產出的內容。&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責任落在最沒有手段防止損害的人身上，唯一的理由是他是原告唯一搆得著的人。&lt;/p&gt;
&lt;/blockquote&gt;
&lt;h2 id=&#34;業務上秘密案件早已揭露的事&#34;&gt;業務上秘密案件早已揭露的事&lt;/h2&gt;
&lt;p&gt;同樣的不對稱在別處也讀得出來，而且不需要任何轟動的事件。它出現在法官如何看待一件極其平常的舉動上：一位法律工作者把文字輸入對話助理。&lt;/p&gt;
&lt;p&gt;2026年2月10日，兩家美國聯邦法院在同一天就「把文件送進生成式人工智慧平台是否導致保密保護喪失」作出方向相反的裁判。在&lt;em&gt;Warner v. Gilbarco&lt;/em&gt;案中，密西根東區法院認為這些平台是工具而非人，因此向其提交文件並不等於向第三人揭露。在&lt;em&gt;United States v. Heppner&lt;/em&gt;案中，其書面理由於一週後的2月17日作成，紐約南區法院得出相反結論，特別依據的是那些規定會保存往來內容、將其用於訓練並可能提供給主管機關的使用條款。&lt;/p&gt;
&lt;p&gt;我們在一篇關於&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blog/ai-privilege-waiver-legal-personhood/&#34;&gt;人工智慧與業務上秘密&lt;/a&gt;的文章中詳細分析過這項分歧，要點可以歸結為一個觀察。要認定把文件送進某個系統等同於向第三人揭露，首先必須承認該系統有能力以具法律意義的方式接收資訊。法國的職業倫理建立在一個相近的前提上：&lt;a href=&#34;https://cnb.avocat.fr/actualite/le-cnb-adopte-un-guide-sur-la-deontologie-et-l-intelligence-artificielle&#34;&gt;法國全國律師公會2026年3月17日通過的指引&lt;/a&gt;把「絕不在未事先去識別化的情況下把受保密義務拘束的資訊交給生成式人工智慧」列為基本規則，並提醒律師始終是自己推論的唯一主人。沒有人會為一個檔案櫃寫下這樣的規則。&lt;/p&gt;
&lt;p&gt;同一個法秩序，在這種承認有助於擊破某項保護時，願意承認這些系統具有處理能力；一旦涉及歸責，它便否認它們的任何資格。這種不對稱從來不是隨機落下的。當系統表面上的能力讓使用者付出代價時，法官樂於承認它。當同樣的能力會讓供應者以責任的形式付出代價時，法律便提醒說，它不過是個工具。&lt;/p&gt;
&lt;h2 id=&#34;三個政府三種責任理論&#34;&gt;三個政府，三種責任理論&lt;/h2&gt;
&lt;p&gt;當歐洲法以不作為的方式製造這片真空時，另一些法域正在刻意作答，而且方向相反。這種對比比任何單獨一項裁判都更有啟發。&lt;/p&gt;
&lt;p&gt;&lt;strong&gt;英國已經不再假裝問題不存在。&lt;/strong&gt; &lt;a href=&#34;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jt5902/jtselect/jtrights/160/report.html&#34;&gt;國會人權聯席委員會的報告&lt;/a&gt;於2026年9月14日發布，在百來頁篇幅中認定，適用於人工智慧的英國法主要在部署環節介入，以致部署者承擔了絕大部分責任，而他們往往是最不強勢、資源最少、最不具備條件去辨識風險或防止損害的一方。委員會補充說，開發這些系統的大公司擁有過大的空間，可以把責任轉嫁給部署它們的人。委員會建議在整條鏈上分配盡職義務、制定一部涵蓋全生命週期的單一法律，以及設立具法定地位的獨立監督機關。政府沒有給出時間表。&lt;/p&gt;
&lt;p&gt;&lt;strong&gt;科羅拉多州走了完全相反的方向。&lt;/strong&gt; 該州2024年的法律要求企業在就業、住房、信用與醫療決定中承擔防止演算法歧視的注意義務，並輔以影響評估與風險管理方案。2026年4月9日，xAI向科羅拉多聯邦法院提出挑戰，司法部於4月24日介入支持該訴訟，該法的執行於27日遭到中止。5月14日，州長簽署了廢止並取代它的文本，距其原訂適用日只有數週。新法自2027年1月1日起適用，前提是檢察總長完成配套規則的制定；它取消了不歧視義務、影響評估與風險管理方案。取而代之的是：如果某個自動化系統對你作出不利決定，你有權取得以淺白語言說明的理由並要求人工複核。舊法追問的是系統的設計與效果是否違法。新法只追問你是否被告知，而這根本不需要就系統本身證明任何事情。&lt;/p&gt;
&lt;p&gt;&lt;strong&gt;義大利做了與兩者都相反的事。&lt;/strong&gt; 2026年9月9日第160號立法命令於9月15日在官方公報公布、9月30日生效，在刑法典中加入第437條之二。對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所要求的技術安全措施或人工監督的不作為，若因此產生對人之生命或身體完整性的危險，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危險涉及國家安全，處二年以上八年以下。非法變更此類系統處二年以上六年以下，涉及國家安全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企業同時依231/2001號立法命令承擔自身責任，就第437條之二處600至1000個單位的罰金，就非法散布由人工智慧生成或竄改的內容處200至700個單位的罰金。在民事方面，被害人可取得提出技術文件的命令、因果關係的法律推定，以及對責任人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lt;/p&gt;
&lt;p&gt;並列來看，這三種回答並不是同一套政策的變體。它們是關於責任究竟要求什麼的三種結構上不同的理論：資訊、程序，或者監獄。&lt;/p&gt;
&lt;h2 id=&#34;架構解決的與法律不解決的&#34;&gt;架構解決的與法律不解決的&lt;/h2&gt;
&lt;p&gt;這正是我們的工作與這個主題相遇的地方。一個不掌握你通訊金鑰的架構，沒有任何東西可供法院命令提出、主管機關要求調取，或好奇的員工前去查看。看不到系統對某筆資料做了什麼的供應者，也不會是事後決定何謂可接受使用的那個人。這套邏輯並非人工智慧獨有。我們在&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blog/5g-location-data-privacy-law/&#34;&gt;5G與定位資料&lt;/a&gt;的議題上遇過它，那裡法律規範的是資料的取用，而不是阻止資料的產生；隨後在&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blog/signaltrace-leonardo-bluetooth-surveillance/&#34;&gt;SignalTrace&lt;/a&gt;上又遇到一次，那裡歐洲輸出了自己在境內禁止的監控能力。我們的&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blog/encrypted-messaging-apps-comparison-2026/&#34;&gt;加密通訊軟體比較&lt;/a&gt;從另一條路走到同一個結論：保護你的是系統的結構，不是營運者的承諾。&lt;/p&gt;
&lt;h2 id=&#34;結語&#34;&gt;結語&lt;/h2&gt;
&lt;p&gt;三條歐洲路徑沒有一條是考慮到代理之間的湧現行為而設計的，而業務上秘密案件所顯露的不對稱顯示，困難其實不在教義層次。當這種承認對提出請求的一方有利時，法律懂得承認一個系統像心智那樣處理資訊。當這種承認會讓建造或部署系統的人付出代價時，它始終拒絕加以推廣。再高明的措辭，也無法獨力填補一片所有人都有興趣讓它繼續敞開的真空。&lt;/p&gt;
&lt;p&gt;由此並不能推出需要發明第四種法律範疇。由此能推出的是：更好的做法是建造這樣的系統，其中「誰來負責」這個問題首先不取決於定位一個心智、一處瑕疵或一條未曾中斷的意圖鏈。這裡檢視過的各個法域仍在爭論損害發生之後該把負擔放在哪裡。更持久的答案不是就這個位置達成一致，而是減少任何人，包括系統本身，需要為之負責的事情的數量。&lt;/p&gt;
&lt;h2 id=&#34;參考來源&#34;&gt;參考來源&lt;/h2&gt;
&lt;ul&gt;
&lt;li&gt;OpenAI，&lt;a href=&#34;https://openai.com/index/hugging-face-incident-and-the-road-ahead/&#34;&gt;The Hugging Face incident and the road ahead&lt;/a&gt;，2026年8月26日，以及同日發布的&lt;a href=&#34;https://metr.org/blog/2026-08-26-openai-hugging-face-incident-investigation/&#34;&gt;METR與Redwood Research獨立調查&lt;/a&gt;&lt;/li&gt;
&lt;li&gt;歐洲議會，&lt;a href=&#34;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8-2017-0051_FR.html&#34;&gt;2017年2月16日關於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的決議&lt;/a&gt;，第59段第f款&lt;/li&gt;
&lt;li&gt;&lt;a href=&#34;https://robotics-openletter.eu/&#34;&gt;Open letter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robotics&lt;/a&gt;&lt;/li&gt;
&lt;li&gt;2024年10月23日關於瑕疵產品責任的&lt;a href=&#34;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2853/oj/fra&#34;&gt;（歐盟）2024/2853號指令&lt;/a&gt;&lt;/li&gt;
&lt;li&gt;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2026年5月28日定暫時狀態處分判決，案號26 O 869/26；哈姆邦高等法院，2026年5月12日判決，案號I-4 UKl 3/25，已准許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柏林第二地方法院，2026年6月1日判決，案號52 O 62/26 eV&lt;/li&gt;
&lt;li&gt;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lt;em&gt;Warner v. Gilbarco Inc.&lt;/em&gt;，2026年2月10日&lt;/li&gt;
&lt;li&gt;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lt;em&gt;United States v. Heppner&lt;/em&gt;，2026年2月17日書面理由&lt;/li&gt;
&lt;li&gt;法國全國律師公會，&lt;a href=&#34;https://cnb.avocat.fr/actualite/le-cnb-adopte-un-guide-sur-la-deontologie-et-l-intelligence-artificielle&#34;&gt;職業倫理與人工智慧指引&lt;/a&gt;，2026年3月17日&lt;/li&gt;
&lt;li&gt;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lt;a href=&#34;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jt5902/jtselect/jtrights/160/report.html&#34;&gt;Human Rights and the Regulation of AI&lt;/a&gt;，2026年9月14日&lt;/li&gt;
&lt;li&gt;科羅拉多州，Senate Bill 26-189，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Technology Act，2026年5月14日簽署，2027年1月1日起適用&lt;/li&gt;
&lt;li&gt;義大利，&lt;a href=&#34;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atto/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Atto/originario?atto.codiceRedazionale=26G00179&amp;amp;atto.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26-09-15&#34;&gt;2026年9月9日第160號立法命令&lt;/a&gt;，官方公報普通系列第214期，2026年9月15日，2026年9月30日生效&lt;/li&gt;
&lt;/ul&gt;
&lt;hr&gt;
&lt;p&gt;&lt;em&gt;本文僅供一般性法律分析與討論之用，不構成法律意見。&lt;/em&gt;&lt;/p&gt;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AI 與律師保密義務：那個告不了的第三人</title>
      <link>https://arpokrat.com/zh-tw/blog/ai-privilege-waiver-legal-personhood/</link>
      <pubDate>Mon, 24 Aug 2026 00:00: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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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美國聯邦調查局查扣布萊德利·赫普納的裝置時，探員在裡頭找到三十一份前所未見的文件。赫普納是一名企業主管，因證券詐欺遭到起訴。那些文件不是電子郵件，不是筆記，也不是與律師之間的往來。那是他跟一個面向一般大眾的人工智慧平台的對話紀錄，他在裡面攤開了自己的答辯策略，掂量了可能提出的事實與法律主張，也預判了檢方會拿什麼來對付他。這些對話發生在他收到大陪審團傳票之後，而且不是律師要他去做的。&lt;/p&gt;
&lt;p&gt;2026 年 2 月 10 日，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傑德·拉科夫認定，這些文件不受任何保護。&lt;/p&gt;
&lt;p&gt;同一天，八百公里之外，另一家聯邦法院作出了相反的認定。&lt;/p&gt;
&lt;h2 id=&#34;兩份裁定兩套法理同一個動作&#34;&gt;兩份裁定，兩套法理，同一個動作&lt;/h2&gt;
&lt;p&gt;在 &lt;a href=&#34;https://www.proskauer.com/alert/michigan-federal-court-protects-ai-assisted-litigation-work-product&#34;&gt;Warner v. Gilbarco&lt;/a&gt; 一案中，密西根東區聯邦法院拒絕強制一名未委任律師的原告提出她在準備案件時使用生成式 AI 工具的痕跡。理由濃縮成一句話：AI 平台是&lt;strong&gt;工具，不是人&lt;/strong&gt;。把文件交給工具，並不等於向對造揭露。因此，美國法上稱為 &lt;em&gt;work product&lt;/em&gt; 的&lt;strong&gt;訴訟準備資料&lt;/strong&gt;保護得以保全。&lt;/p&gt;
&lt;p&gt;在書面理由於 2 月 17 日公布的 &lt;a href=&#34;https://harvardlawreview.org/blog/2026/03/united-states-v-heppner/&#34;&gt;United States v. Heppner&lt;/a&gt; 一案中，紐約的法院則認定，被告與平台之間的對話既不受&lt;strong&gt;律師保密特權&lt;/strong&gt;保護，也不受訴訟準備資料保護。法院引用了平台的服務條款：輸入與輸出可能被保存、用於訓練，並揭露給第三方，其中包括公權力機關。知道這件事的使用者，無法合理期待保密。&lt;/p&gt;
&lt;p&gt;兩種結論都完全站得住腳。律師保密特權一旦向任何第三人揭露就消滅。訴訟準備資料的保護則只在向對造揭露時才消滅。兩套各自獨立的法理，同一個動作，兩個相反的結果。&lt;/p&gt;
&lt;p&gt;兩份裁定都沒有去檢視的，是它們共有的那個前提。而正是這個前提，經不起跟法律其餘部分的對照。&lt;/p&gt;
&lt;h2 id=&#34;沒有人做的那個比較&#34;&gt;沒有人做的那個比較&lt;/h2&gt;
&lt;p&gt;把客戶卷宗交給主機代管業者，從來沒有被單獨當成放棄保密義務。&lt;/p&gt;
&lt;p&gt;可是代管業者無疑是第三人。文件放在它自己的機器上。它可以被強制提出，而且在好幾個法域裡確實被強制過。然而沒有任何律師公會、任何法院、任何專業監理機關由此推論說，用了代管服務就在原則上摧毀了保密義務。&lt;/p&gt;
&lt;p&gt;所以分界線從來就不是技術中介的單純存在。中介永遠都在。郵局運送信件。快遞帶著卷宗。電信業者接通電話。他們每一個在字面意義上都是第三人，而沒有一個單憑存在就讓保密義務落空。&lt;/p&gt;
&lt;p&gt;代管業者之所以不同，理由比判例通常講的更窄、也更精確。它只存放，不閱讀。它無法從內容推出任何東西。它沒有任何知道自己手上放著什麼的能力。&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保護代管業者的不是它作為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而是它在技術上無從知道自己持有什麼。&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這個標準已經安靜地運作了二十年。沒有人需要把它寫下來，因為還沒有哪個中介讓它失靈。&lt;/p&gt;
&lt;h2 id=&#34;法官真正在裁定的是什麼&#34;&gt;法官真正在裁定的是什麼&lt;/h2&gt;
&lt;p&gt;一旦把這個標準說出口，二月的兩份裁定就換了性質。&lt;/p&gt;
&lt;p&gt;一家把「向生成式 AI 提出文件」當成「向第三人揭露」的法院，並不是在把舊規則套到新事實上。它是在認定，這個特定的中介跟其他的不一樣。它在處理，而不是在存放。它內部發生了某種在硬碟內部不會發生的事。&lt;/p&gt;
&lt;p&gt;堪薩斯聯邦法院在 2026 年 3 月 25 日的 &lt;a href=&#34;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kansas/ksdce/2:2025cv02352/158740/152/&#34;&gt;Jefferies v. Harcros Chemicals&lt;/a&gt; 一案中，把實務面直說了出來。它把保護命令擴及訴訟中的全部資料，包含並不涉密的部分，理由是：資料一旦提交給開放的 AI 工具，事實上就拿不回來了，因為它已經被用來訓練模型。保留不是一項可以重新談判的商業政策，而是系統運作方式的一個屬性。&lt;/p&gt;
&lt;p&gt;把這些裁定連起來看，等於是在證據法的用語裡，承認了一種法律從來不必賦予伺服器的能力。&lt;/p&gt;
&lt;h2 id=&#34;法國的立場以及它的標準預設了什麼&#34;&gt;法國的立場，以及它的標準預設了什麼&lt;/h2&gt;
&lt;p&gt;最清楚的表述不是來自法院，而是來自專業監理。&lt;/p&gt;
&lt;p&gt;法國全國律師公會理事會 Conseil national des barreaux 在 2024 年 9 月發布了關於生成式 AI 的第一份實務指引，接著又在 &lt;a href=&#34;https://cnb.avocat.fr/actualite/le-cnb-adopte-un-guide-sur-la-deontologie-et-l-intelligence-artificielle&#34;&gt;2026 年 3 月 17 日通過一份關於執業倫理與人工智慧的指引&lt;/a&gt;。第一份在核心問題上毫不含糊：律師不得把受保密義務保護的資料傳送給生成式 AI 系統，這既適用於客戶姓名，也適用於任何策略性或機密性資訊。建議的替代做法是使用&lt;strong&gt;假名化&lt;/strong&gt;資料集，其中的識別性要素已經被替換掉。&lt;/p&gt;
&lt;p&gt;針對法國立場的實務評註，特別是 &lt;a href=&#34;https://resourcehub.bakermckenzie.com/en/resources/global-attorney-client-privilege-guide/europe-middle-east--africa/france/topics/07---artificial-intelligence&#34;&gt;Baker McKenzie 關於保密義務的比較指引&lt;/a&gt;，從中歸納出四項必須同時成立的條件。保密義務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在使用生成式 AI 工具後繼續存在：平台維持完整的保密性，不再利用、不訓練、不讓第三方存取；平台完全在律師或事務所的控制下運作；使用是為了屬於諮詢或辯護職責範圍內的法律目的；而且產出反映的是律師本人的推理，而不是系統自主的處理。&lt;/p&gt;
&lt;p&gt;最後這一項條件值得停下來看看。&lt;/p&gt;
&lt;p&gt;要讓保密義務成立，系統就不能加入屬於它自己的處理。&lt;/p&gt;
&lt;p&gt;用這種措辭寫成的標準，只有在把系統看成有能力加入自己的處理時才有意義。沒有人會寫一條規則，要求檔案櫃不得對它裝著的文件進行推理。這項條件會存在，是因為它針對的是檔案櫃做不到的事。&lt;/p&gt;
&lt;p&gt;同樣的默示承認，也藏在假名化的建議裡。只有在假定系統否則可能把識別性要素串起來、留下來或從中推出什麼時，傳送前先替換掉它們才有必要。純粹的儲存媒介不會需要任何這類預防。&lt;/p&gt;
&lt;h2 id=&#34;不想讀跟不能讀&#34;&gt;不想讀，跟不能讀&lt;/h2&gt;
&lt;p&gt;一個反駁馬上會出現：代管業者一樣可以被強制提出，那為什麼一種中介讓保密義務落空，另一種卻不會？&lt;/p&gt;
&lt;p&gt;答案在 &lt;a href=&#34;https://www.ccbe.eu/fileadmin/speciality_distribution/public/documents/DEONTOLOGY/DEON_CoC/EN_DEONTO_2021_Model_Code.pdf&#34;&gt;CCBE 歐洲律師執業行為示範規則&lt;/a&gt;裡，而且比這個反駁所想的更精確。歐洲律師必須要求他的合作者、他的員工，以及他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借助的任何人，遵守同樣的保密義務。這項義務沿著鏈條一路傳下去。&lt;/p&gt;
&lt;p&gt;代管業者可以被納進這條鏈。它簽受託處理契約。它接受保密承諾。它可以被稽核，違約時可以被告。第三人是被綁住的。&lt;/p&gt;
&lt;p&gt;一個會保存所提交內容並拿去訓練的生成式 AI 平台，沒辦法用同樣方式納進這條鏈，因為需要阻止的不是一種行為，而是一種架構。承諾不拿輸入資料去訓練，是一個關於意圖的承諾。它對供應商有拘束力，但它不改變系統被造出來是要做什麼，而且從外部無法驗證。&lt;/p&gt;
&lt;p&gt;這就是「不想讀的服務商」跟「不能讀的服務商」之間的全部距離。只有後者撐得過股東更迭、條款修訂或一紙法院命令。我們在談 &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blog/data-act-vs-cloud-act-digital-sovereignty/&#34;&gt;Data Act 與 CLOUD Act 的衝突&lt;/a&gt;時分析的正是這套機制：一項法律保障的價值，永遠不會超過容納它的那個法域，而技術上的不可能則不依附於任何法域。&lt;/p&gt;
&lt;h2 id=&#34;不對稱&#34;&gt;不對稱&lt;/h2&gt;
&lt;p&gt;分析在這裡走到了一個令人不太舒服的地方。&lt;/p&gt;
&lt;p&gt;同一個法律秩序，在問題是「是否放棄保密義務」時願意承認一種處理能力，在問題是「責任該誰扛」時卻拒絕承認任何東西。&lt;/p&gt;
&lt;p&gt;&lt;strong&gt;電子人格&lt;/strong&gt;曾由歐洲議會在 &lt;a href=&#34;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8-2017-0051_FR.html&#34;&gt;2017 年 2 月 16 日關於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的決議&lt;/a&gt;第 59 段 f 款中提出。文本建議，最精密的自主機器人最終或許可以被賦予一種地位，使其能夠對造成的損害負責。在一封&lt;a href=&#34;https://robotics-openletter.eu/&#34;&gt;由數百名專家連署的公開信&lt;/a&gt;表示反對後，這項提案被擱置。他們的主要反對意見很紮實：賦予機器人格，會造出一個讓製造商卸下本該由自己承擔之責任的工具。&lt;/p&gt;
&lt;p&gt;於是立場就此定下來。造成損害的自主系統是產品、是工具、是部署者手上的器械。它沒有法律人格。責任回落到某個自然人或法人身上，而且非如此不可，因為再沒有別的地方能承接。&lt;/p&gt;
&lt;p&gt;這兩個命題如今同時運作。&lt;/p&gt;
&lt;p&gt;要嘛系統有能力在法律意義上接收一項傳達，那麼這種能力就被承認，用來剝奪客戶的保護，同時又被否認，好讓任何人都不必扛起責任。要嘛它是工具，那麼向它提出文件，跟把檔案存到磁碟上一樣不構成揭露，二月的推理也就跟著垮掉。&lt;/p&gt;
&lt;p&gt;歐洲的脈絡非但沒有修正這種失衡，反而讓它更嚴重。人工智慧責任指令早在執委會 2025 年 2 月的工作計畫中就被宣告撤回，並於 &lt;a href=&#34;https://eapil.org/2025/10/09/european-commission-withdraws-two-proposals-assignments-of-claims-regulation-and-ai-liability-directive/&#34;&gt;2025 年 10 月正式放棄&lt;/a&gt;。那本來就是專門用來處理這個難題的工具。剩下的是&lt;a href=&#34;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2853/oj&#34;&gt;修訂後的產品責任指令&lt;/a&gt;，它現在把軟體和 AI 系統一併納入，但要求有瑕疵、有損害、有因果關係，而且保護的是自然人免於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與資料被毀。它的轉換期限要到 2026 年 12 月 9 日才屆至，而且只適用於該日之後投放市場的產品。&lt;/p&gt;
&lt;h2 id=&#34;可以預料的反駁以及回答&#34;&gt;可以預料的反駁，以及回答&lt;/h2&gt;
&lt;p&gt;細心的讀者會回應說，法律經常承認某個客體有某種能力而另一個沒有，這並不構成矛盾。動物可以造成有法律意義的損害而不具人格。公司具有訂立契約的人格，但並非在所有法律秩序中為所有目的都具有人格。因此，為證據目的承認一種處理能力，並不逼任何人為責任目的承認一種人格。不同的問題，不同的答案。&lt;/p&gt;
&lt;p&gt;這個反駁是認真的，而且如果不對稱是雙向的，它會是決定性的。&lt;/p&gt;
&lt;p&gt;但它只往一個方向作用。在系統的能力被採納的地方，代價由保護就此消失的客戶承擔。在同樣這種能力本來可以用來分配責任的地方，它卻遍尋不著。結果永遠倒向同一邊。&lt;/p&gt;
&lt;p&gt;一種系統性地偏袒同一方的不對稱，不是法理上的區分。它是一種風險分配，就該當成風險分配來討論。&lt;/p&gt;
&lt;h2 id=&#34;這在實務上代表什麼&#34;&gt;這在實務上代表什麼&lt;/h2&gt;
&lt;p&gt;以上這些都不代表法律專業應該放棄這些工具。歐洲的專業文件同樣沒有這麼說，CCBE 也發布了自己的相關指引。&lt;/p&gt;
&lt;p&gt;它們代表的是：決定性的問題不是事務所選了哪個工具，而是這個工具留下什麼，以及這個答案取決於一項政策，還是一種設計上的屬性。不保留的承諾可以被撤回、被重新解釋，或被一紙判決擱在一邊。而不保留的架構做不到這些，因為根本沒有東西可以提出。&lt;/p&gt;
&lt;p&gt;想把這個問題弄清楚的人可以參考的文件：&lt;/p&gt;
&lt;ul&gt;
&lt;li&gt;&lt;a href=&#34;https://www.ccbe.eu/fileadmin/speciality_distribution/public/documents/IT_LAW/ITL_Guides_recommendations/EN_ITL_20251002_CCBE-guide-on-the-use-of-the-use-of-generative-AI-for-lawyers.pdf&#34;&gt;CCBE 關於律師使用生成式 AI 的指引&lt;/a&gt;，2025 年 10 月 2 日發布，並由 2026 年 3 月的一份&lt;a href=&#34;https://www.ccbe.eu/fileadmin/speciality_distribution/public/documents/IT_LAW/ITL_Guides_recommendations/EN_ITL_20260327_CCBE-technical-guide-on-the-use-of-AI-tools-and-models-by-lawyers.pdf&#34;&gt;技術指引&lt;/a&gt;補充&lt;/li&gt;
&lt;li&gt;法國全國律師公會理事會 2026 年 3 月 17 日的&lt;a href=&#34;https://cnb.avocat.fr/actualite/le-cnb-adopte-un-guide-sur-la-deontologie-et-l-intelligence-artificielle&#34;&gt;執業倫理指引&lt;/a&gt;，它適用保密與獨立的傳統原則，並未另立一套 AI 專法&lt;/li&gt;
&lt;li&gt;&lt;a href=&#34;https://resourcehub.bakermckenzie.com/en/resources/global-attorney-client-privilege-guide&#34;&gt;Baker McKenzie 的比較指引&lt;/a&gt;，方便衡量各國制度之間的落差&lt;/li&gt;
&lt;/ul&gt;
&lt;h2 id=&#34;arpokrat-採取的角度&#34;&gt;Arpokrat 採取的角度&lt;/h2&gt;
&lt;p&gt;這套推理遠遠超出律師事務所的範圍。它適用於任何一種關係：有人把一則自己不希望再冒出來的資訊交給一個系統。它歸結成一個問題：保障靠的是承諾，還是不可能？&lt;/p&gt;
&lt;p&gt;這正是 &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messenger/&#34;&gt;Arpokrat Messenger&lt;/a&gt; 設計所依循的原則。身分由加密金鑰在本機產生，沒有手機號碼，也沒有電子郵件地址，私鑰永遠不離開裝置。這個選擇不是承諾不去利用使用者名錄，而是根本不去建立名錄。向一個並不持有該資訊的基礎設施發出的調取要求，換來的不是拒絕，而是空白。&lt;/p&gt;
&lt;p&gt;這個分別值得誠實地攤開來講，因為它決定了一切。一份隱私權政策，就算真誠、就算寫得嚴謹，也只是一份意向聲明，它依附的是一家公司、它此刻的股東，以及它設立所在的法域。這三樣都會變。而一個不蒐集的架構，不會因為董事會換人而改變。這跟我們在&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blog/harvest-now-decrypt-later-hndl-zero-knowledge/&#34;&gt;今天蒐集、日後解密&lt;/a&gt;一文中描述的位移是同一個：風險不在做出承諾的那一刻，而在另一個人做出決定的那一刻。&lt;/p&gt;
&lt;p&gt;法律要吸收這個區分需要時間，而律師保密義務的這場辯論正好提供了一把尺。&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blog/5g-location-data-privacy-law/&#34;&gt;位置資料的保護&lt;/a&gt;也一樣：法律建構的絕大部分都繞著對資料的存取打轉，而這些資料該不該存在，從來沒有人問過。&lt;/p&gt;
&lt;h2 id=&#34;結語&#34;&gt;結語&lt;/h2&gt;
&lt;p&gt;判例最後會定下來。上訴法院會解決歧異，主管機關會公布標準，事務所會調整委任書和契約條款。這些都毫無疑問。&lt;/p&gt;
&lt;p&gt;但根本的問題不會因此解決，因為它其實無關律師保密義務。它關乎的是：一個法律秩序能不能承認某個東西「知道」，卻始終不必說出誰要為它拿這份知道去做什麼負責。&lt;/p&gt;
&lt;p&gt;只要這個問題還沒關上，使用者真正能掌握的唯一變數，就不是別人給他的承諾有多漂亮。而是他讓多少資訊存在。&lt;/p&gt;
&lt;p&gt;&lt;em&gt;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法律分析，供討論之用，不構成法律意見或法律諮詢。&lt;/em&gt;&lt;/p&gt;
&lt;h2 id=&#34;資料來源&#34;&gt;資料來源&lt;/h2&gt;
&lt;ul&gt;
&lt;li&gt;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 Warner v. Gilbarco Inc.，2026 年 2 月 10 日，&lt;a href=&#34;https://www.proskauer.com/alert/michigan-federal-court-protects-ai-assisted-litigation-work-product&#34;&gt;Proskauer 分析&lt;/a&gt;&lt;/li&gt;
&lt;li&gt;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lt;a href=&#34;https://harvardlawreview.org/blog/2026/03/united-states-v-heppner/&#34;&gt;United States v. Heppner&lt;/a&gt;，2026 年 2 月 10 日，2026 年 2 月 17 日的書面理由&lt;/li&gt;
&lt;li&gt;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Kansas，&lt;a href=&#34;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kansas/ksdce/2:2025cv02352/158740/152/&#34;&gt;Jefferies et al. v. Harcros Chemicals Inc. et al.&lt;/a&gt;，案號 2:25-cv-02352，2026 年 3 月 25 日&lt;/li&gt;
&lt;li&gt;Conseil national des barreaux，&lt;a href=&#34;https://cnb.avocat.fr/actualite/le-cnb-adopte-un-guide-sur-la-deontologie-et-l-intelligence-artificielle&#34;&gt;法國全國律師公會理事會通過關於執業倫理與人工智慧的指引&lt;/a&gt;，2026 年 3 月 17 日&lt;/li&gt;
&lt;li&gt;Baker McKenzie，&lt;a href=&#34;https://resourcehub.bakermckenzie.com/en/resources/global-attorney-client-privilege-guide/europe-middle-east--africa/france/topics/07---artificial-intelligence&#34;&gt;Global Privilege and Professional Secrecy Guide, Fra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lt;/a&gt;&lt;/li&gt;
&lt;li&gt;CCBE，&lt;a href=&#34;https://www.ccbe.eu/fileadmin/speciality_distribution/public/documents/DEONTOLOGY/DEON_CoC/EN_DEONTO_2021_Model_Code.pdf&#34;&gt;Model Code of Conduct for European Lawyers&lt;/a&gt;，2021 年 10 月 8 日&lt;/li&gt;
&lt;li&gt;CCBE，&lt;a href=&#34;https://www.ccbe.eu/fileadmin/speciality_distribution/public/documents/IT_LAW/ITL_Guides_recommendations/EN_ITL_20251002_CCBE-guide-on-the-use-of-the-use-of-generative-AI-for-lawyers.pdf&#34;&gt;Guide on the use of generative AI by lawyers&lt;/a&gt;，2025 年 10 月 2 日&lt;/li&gt;
&lt;li&gt;歐洲議會，&lt;a href=&#34;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8-2017-0051_FR.html&#34;&gt;2017 年 2 月 16 日關於向執委會提出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建議的決議&lt;/a&gt;，2015/2103(INL)&lt;/li&gt;
&lt;li&gt;&lt;a href=&#34;https://robotics-openletter.eu/&#34;&gt;Open Letter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Robotics&lt;/a&gt;&lt;/li&gt;
&lt;li&gt;EAPIL，&lt;a href=&#34;https://eapil.org/2025/10/09/european-commission-withdraws-two-proposals-assignments-of-claims-regulation-and-ai-liability-directive/&#34;&gt;European Commission Withdraws Two Proposals: Assignments of Claims Regulation and AI Liability Directive&lt;/a&gt;，2025 年 10 月 9 日&lt;/li&gt;
&lt;li&gt;&lt;a href=&#34;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2853/oj&#34;&gt;2024 年 10 月 23 日關於瑕疵產品責任的第 (EU) 2024/2853 號指令&lt;/a&gt;&lt;/li&gt;
&lt;/ul&gt;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Data Act vs CLOUD Act：誰真正控制您在雲端的數據？</title>
      <link>https://arpokrat.com/zh-tw/blog/data-act-vs-cloud-act-digital-sovereignty/</link>
      <pubDate>Fri, 19 Jun 2026 00:00:00 +0000</pubDate>
      <guid>https://arpokrat.com/zh-tw/blog/data-act-vs-cloud-act-digital-sovereignty/</guid>
      <description>&lt;p&gt;多年來，世界一直建立在一個簡單的假設之上：數據擁有實體存放地點。若數據存放於都柏林的伺服器上，則適用愛爾蘭及歐洲法律。這一假設於2018年崩潰——美國通過了CLOUD Act，該法律賦予美國當局存取由美國企業所控制之數據的權力，無論這些數據實際儲存在世界何處。數年後，布魯塞爾以其自身的保護機制作出回應：Data Act現已全面適用，試圖限制第三國當局對歐盟境內數據的域外存取。&lt;/p&gt;
&lt;p&gt;以下是這兩項法規的實際內容、它們產生衝突之處，以及為何在這場衝突中，唯有技術上的不可存取性才是真正可靠的保護。&lt;/p&gt;
&lt;h2 id=&#34;美國cloud-act以控制權而非所在地為基礎的存取&#34;&gt;美國CLOUD Act：以控制權而非所在地為基礎的存取&lt;/h2&gt;
&lt;p&gt;&lt;strong&gt;CLOUD Act&lt;/strong&gt;（&lt;em&gt;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lt;/em&gt;，釐清數據境外合法使用法案），於2018年3月通過，修訂了美國法律，新增&lt;strong&gt;18 U.S. Code § 2713&lt;/strong&gt;條款。該條款要求任何電子通訊服務或遠端運算服務提供商，對其持有、保管或控制的通訊內容或相關紀錄，均須予以保存、備份或揭露，&lt;strong&gt;無論這些數據是否位於美國境內或境外&lt;/strong&gt;。&lt;/p&gt;
&lt;p&gt;正是最後這一條款改變了一切。所採用的判準不再是伺服器的實體位置，而是母公司對其子公司所行使的控制權。因此，在歐洲營運數據中心的美國企業，即便數據完全儲存於歐洲境內，仍須遵從美國的調取要求。&lt;/p&gt;
&lt;h2 id=&#34;歐洲data-act針對域外存取的法律屏障&#34;&gt;歐洲Data Act：針對域外存取的法律屏障&lt;/h2&gt;
&lt;p&gt;&lt;strong&gt;規例（EU）2023/2854&lt;/strong&gt;，即Data Act，於2024年1月11日生效，自2025年9月12日起全面適用，部分條款分階段延伸至2026年及2027年。其&lt;strong&gt;第32條&lt;/strong&gt;直接規範了國際政府存取數據的問題。&lt;/p&gt;
&lt;p&gt;該條文確立了一項明確規則：第三國司法機關或行政機構要求數據處理服務提供商轉移或提供在歐盟境內持有之非個人數據的任何裁決或判決，&lt;strong&gt;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可獲得承認與執行：該要求須依據現行國際協議&lt;/strong&gt;，例如在請求國與歐盟之間、或請求國與相關成員國之間生效的司法協助條約（MLA）。&lt;/p&gt;
&lt;p&gt;在缺乏此類協議的情況下，第32條規定了第二條途徑，但受到嚴格限制：只有在第三國的法律體系要求申請須具備充分理由、符合比例原則且具體明確——例如與特定人員或具體罪行之間存在清晰關聯——並且接收方的有據異議可提交該第三國主管法院審查時，外國裁決方可執行。&lt;/p&gt;
&lt;h2 id=&#34;直接的法律衝突&#34;&gt;直接的法律衝突&lt;/h2&gt;
&lt;p&gt;問題是即時顯現的：CLOUD Act以企業母公司的控制權為基礎要求揭露，並無歐洲法律所要求的類似比例原則條件。相反，Data Act將此類申請的承認置於國際協議的存在或特定程序保障之上。一家在歐洲營運的美國企業，若收到美國當局傳送在歐盟境內託管數據的命令，便會陷入兩項相互矛盾的法律義務之間：要麼遵從美國命令而違反歐盟法律，要麼遵守Data Act而面臨在美國拒絕服從的後果。&lt;/p&gt;
&lt;p&gt;這一張力並非理論層面的。它已被歐盟法院（CJEU）在兩項重大裁決中記錄在案，分別是&lt;strong&gt;Schrems I&lt;/strong&gt;（2015年）和&lt;strong&gt;Schrems II&lt;/strong&gt;（2020年）。在Schrems II判決中，CJEU裁定，依據&lt;strong&gt;FISA第702條&lt;/strong&gt;（&lt;em&gt;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lt;/em&gt;，外國情報監視法）及&lt;strong&gt;第12333號行政命令&lt;/strong&gt;開展的美國監控活動，不符合歐盟法律在比例原則方面所要求的最低保障，因此不能被視為僅限於嚴格必要的範圍。法院還指出，歐盟相關當事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違反了《基本權利憲章》第47條。此項裁決使此前規範歐盟與美國之間數據傳輸的Privacy Shield框架無效。&lt;/p&gt;
&lt;h2 id=&#34;結構性風險harvest-now-decrypt-later&#34;&gt;結構性風險：Harvest Now, Decrypt Later&lt;/h2&gt;
&lt;p&gt;除司法管轄權衝突之外，儲存於受美國法律管轄基礎設施中的數據還面臨一種更為隱蔽的威脅：所謂的&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blog/harvest-now-decrypt-later-hndl-zero-knowledge/&#34;&gt;&lt;strong&gt;Harvest Now, Decrypt Later&lt;/strong&gt;&lt;/a&gt;（HNDL，即先收割、後解密）策略。其原理是，情報機構或敵對國家行為者即時攔截並儲存加密數據，靜待未來量子計算能力成熟後再行解密。&lt;/p&gt;
&lt;p&gt;這一策略將對美國雲端基礎設施的長期依賴轉化為延遲的安全債務：今日視為機密的內容，在十年或十五年後可能變得可讀，而攻擊者無需採取任何額外行動，只需時間與耐心。&lt;/p&gt;
&lt;h2 id=&#34;為何唯有技術上的不可存取性才是真正保障&#34;&gt;為何唯有技術上的不可存取性才是真正保障&lt;/h2&gt;
&lt;p&gt;法律分析與眾多合規專家的共識匯聚於同一結論：無論Data Act的法律框架多麼穩固，它終究是一份可能被地緣政治力量對比和外交壓力繞過、拖延或重新詮釋的文本。唯一不依賴任何未來談判的保護，是&lt;strong&gt;技術上的執行不可能性&lt;/strong&gt;。&lt;/p&gt;
&lt;p&gt;採用&lt;strong&gt;Zero Knowledge&lt;/strong&gt;架構，即服務提供商從不持有、也從不保管解密金鑰，可使調取令在事實上失去效力。沒有人能被迫交出其從未持有的東西。&lt;/p&gt;
&lt;p&gt;這正是&lt;strong&gt;Arpokrat&lt;/strong&gt;等生態系統所依循的邏輯：&lt;/p&gt;
&lt;ul&gt;
&lt;li&gt;&lt;strong&gt;司法管轄中和&lt;/strong&gt;：基礎設施託管於瑞士，受聯邦數據保護法（LPD/FADP）管轄，不在CLOUD Act域外效力的直接適用範圍之內&lt;/li&gt;
&lt;li&gt;&lt;strong&gt;無保管責任&lt;/strong&gt;：Zero Knowledge架構使服務提供商完全無能力交出其從未持有的金鑰或內容&lt;/li&gt;
&lt;li&gt;&lt;strong&gt;降低身份識別暴露面&lt;/strong&gt;：透過取消以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註冊的要求——這些識別符極易被FISA第702條所依賴的監控追蹤——用戶不再是可識別的訂閱者，而成為匿名的密碼學金鑰&lt;/li&gt;
&lt;/ul&gt;
&lt;h2 id=&#34;監管鏈不止於訊息加密&#34;&gt;監管鏈不止於訊息加密&lt;/h2&gt;
&lt;p&gt;合規分析中一個常被低估的要點：若底層作業系統——無論是Android還是iOS——持續在核心層面擷取元數據或遙測資訊，並傳送至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伺服器，則僅對通訊內容進行加密是不夠的。保護秘密需要對整個監管鏈實現完整閉合，從內容到底層硬體基礎設施本身。&lt;/p&gt;
&lt;p&gt;正是出於這一原因，數位主權亦涉及對所用作業系統的審慎考量，而不僅限於訊息應用程式。在去谷歌化系統中，藍牙或GNSS地理定位等模組可直接在核心層面停用，從而消除任何應用層加密都無法彌補的實體攻擊向量。&lt;/p&gt;
&lt;h2 id=&#34;後量子密碼學一個已然啟動的進程&#34;&gt;後量子密碼學：一個已然啟動的進程&lt;/h2&gt;
&lt;p&gt;面對HNDL策略所帶來的威脅，採用後量子密碼學（PQC）標準已成為任何希望長期保障敏感數據機密性之人的必要之舉——無論是商業機密、職業通訊還是健康數據。依照當今傳統標準被認為穩健的加密方式，並不保證能抵禦未來十五年內預期出現的量子計算能力。&lt;/p&gt;
&lt;hr&gt;
&lt;p&gt;Data Act與CLOUD Act之間的衝突揭示了一個更宏觀的現實：數位主權不再能僅憑法律文本構建，無論這些文本多麼健全。它要求在每個層面閉合監管鏈，從加密協議到託管司法管轄地，再到作業系統本身。正是這種分層方法——而非對單一監管框架的信任——定義了今日真正意義上的設計原生數位主權。&lt;/p&gt;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Monero 與 Zcash 自 2027 年起在歐洲遭禁：AMLR 帶來哪些改變</title>
      <link>https://arpokrat.com/zh-tw/blog/monero-zcash-banned-eu-amlr-2027/</link>
      <pubDate>Thu, 18 Jun 2026 00:00:00 +0000</pubDate>
      <guid>https://arpokrat.com/zh-tw/blog/monero-zcash-banned-eu-amlr-2027/</guid>
      <description>&lt;p&gt;Monero 與 Zcash 在歐洲遭禁：此事已成定局。自 2027 年 7 月起，歐盟將透過一項名為 &lt;strong&gt;AMLR&lt;/strong&gt; 的全新反洗錢法規，封閉機構對強隱私性加密貨幣的存取管道。以下將詳細說明法規的具體內容、負責執行的新歐洲監管機構 &lt;strong&gt;AMLA&lt;/strong&gt; 的職責，以及這對任何持有隱私幣的人實際意味著什麼。&lt;/p&gt;
&lt;h2 id=&#34;amlr-與-amla兩份不同文件切勿混淆&#34;&gt;AMLR 與 AMLA：兩份不同文件，切勿混淆&lt;/h2&gt;
&lt;p&gt;在深入細節之前，有必要先釐清一點——這兩個縮寫代表兩件截然不同的事物，在專業媒體中經常被混淆：&lt;/p&gt;
&lt;ul&gt;
&lt;li&gt;&lt;strong&gt;AMLR&lt;/strong&gt;（&lt;em&gt;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lt;/em&gt;，反洗錢法規）是&lt;strong&gt;法律文本本身&lt;/strong&gt;：即第 (EU) 2024/1624 號法規，規定了具體規則——禁止匿名帳戶、身份核驗門檻、隱私幣的處理方式。這是「做什麼」。&lt;/li&gt;
&lt;li&gt;&lt;strong&gt;AMLA&lt;/strong&gt;（&lt;em&gt;Anti-Money Laundering Authority&lt;/em&gt;，反洗錢機構）是&lt;strong&gt;新設的歐洲監管機構&lt;/strong&gt;，由同日通過的另一份獨立法規——第 (EU) 2024/1620 號法規——所創立。其職責是直接監督 AMLR 的執行情況，尤其針對在多個成員國運營的大型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這是「誰來監管」。&lt;/li&gt;
&lt;/ul&gt;
&lt;p&gt;簡言之：AMLR 制定規則，AMLA 確保規則得到遵守。兩份文件共同構成歐洲打擊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的同一立法一攬子方案。&lt;/p&gt;
&lt;h2 id=&#34;amlr-法規的具體內容&#34;&gt;AMLR 法規的具體內容&lt;/h2&gt;
&lt;p&gt;&lt;strong&gt;第 (EU) 2024/1624 號法規&lt;/strong&gt;於 2024 年 5 月 31 日由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並於 2024 年 6 月 19 日刊載於《歐盟官方公報》。其*&lt;em&gt;第八章（第 79-80 條）&lt;em&gt;&lt;em&gt;標題為&lt;/em&gt;「降低匿名工具相關風險的措施」*，更具體而言，&lt;strong&gt;第 79 條&lt;/strong&gt;（「匿名帳戶、無記名股份及認股權證」）規定，信貸機構、金融機構及&lt;/em&gt;&lt;/em&gt;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現被禁止維護匿名帳戶或提供可使交易匿名化的產品。&lt;/p&gt;
&lt;p&gt;該文本明確針對兩類不同但相關的對象：&lt;/p&gt;
&lt;ol&gt;
&lt;li&gt;&lt;strong&gt;匿名帳戶&lt;/strong&gt;——無論是銀行帳戶、支付帳戶還是加密帳戶。此規定將加密貨幣行業與此前已適用於匿名銀行帳戶、無記名持股帳戶及匿名保險箱的限制措施相對齊。&lt;/li&gt;
&lt;li&gt;&lt;strong&gt;「具有匿名性質的加密貨幣」&lt;/strong&gt;（&lt;em&gt;anonymity-enhancing coins&lt;/em&gt;）——法規所採用的通用術語，用以指稱那些利用先進密碼學技術使資金流向無法追蹤的資產。&lt;strong&gt;重要說明&lt;/strong&gt;：法律文本並未點名任何代幣。廣泛被合規諮詢機構及業界認可的解讀——尤其是歐洲加密倡議組織（EUCI）的 &lt;em&gt;AML Handbook&lt;/em&gt;——將 Monero（XMR）、Zcash（ZEC）及 Dash（DASH）認定為屬於此類別。這一解讀與法規定義相符，但屬於業界詮釋，並非法律中明列的名單。&lt;/li&gt;
&lt;/ol&gt;
&lt;p&gt;該法規是更宏觀立法框架的一部分，與 &lt;strong&gt;MiCA&lt;/strong&gt;（&lt;em&gt;加密資產市場法規&lt;/em&gt;）並行——MiCA 自 2024-2025 年起已生效，並已促使眾多交易平台（Kraken 於 2024 年 10 月率先行動，此後數十家相繼跟進）提前將 Monero 從其歐洲市場下架。&lt;/p&gt;
&lt;h2 id=&#34;關鍵日期2027-年-7-月&#34;&gt;關鍵日期：2027 年 7 月&lt;/h2&gt;
&lt;p&gt;AMLR 設有明確的生效日期。包括中文在內的多數專業資料均指向 &lt;strong&gt;2027 年 7 月 10 日&lt;/strong&gt;作為全面實施的截止日期。自該日期起，加密貨幣交易所及託管式加密資產服務商將不得再處理匿名帳戶或隱私幣相關業務。&lt;/p&gt;
&lt;p&gt;在此期限到來之前，法規已規定一系列強化義務：&lt;/p&gt;
&lt;ul&gt;
&lt;li&gt;&lt;strong&gt;強制身份核驗&lt;/strong&gt;：任何超過 1,000 歐元的臨時加密貨幣交易均須進行身份驗證——這一門檻相較許多平台目前的慣例已大幅降低&lt;/li&gt;
&lt;li&gt;&lt;strong&gt;對自託管錢包（&lt;em&gt;self-custody&lt;/em&gt;）的強化管控&lt;/strong&gt;：當用戶在受監管平台與個人錢包之間轉移資金時，CASP 須收集資金來源與去向的相關資訊，並至少驗證外部錢包持有人的身份&lt;/li&gt;
&lt;li&gt;&lt;strong&gt;禁止超過 3,000 歐元的匿名現金支付&lt;/strong&gt;，延續將身份核驗擴展至所有匿名金融工具的同一邏輯&lt;/li&gt;
&lt;/ul&gt;
&lt;h2 id=&#34;布魯塞爾為何禁止受監管平台提供-monero-與-zcash&#34;&gt;布魯塞爾為何禁止受監管平台提供 Monero 與 Zcash&lt;/h2&gt;
&lt;p&gt;EUCI 在其 &lt;em&gt;AML Handbook&lt;/em&gt; 中概括了法規背後的邏輯：加密資產的匿名性會阻礙交易可追蹤性，並使可疑活動的偵測更加困難，從而帶來被用於犯罪目的的重大風險。&lt;/p&gt;
&lt;p&gt;這與日本、韓國，以及&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blog/philippines-bans-privacy-coins-monero-zcash/&#34;&gt;近期菲律賓&lt;/a&gt;將隱私幣從受監管平台排除的邏輯如出一轍——這是已開發國家司法管轄區逐步向 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標準靠攏的體現。透過將這一禁令納入直接適用於 27 個成員國的法規，歐盟賦予了這一趨勢遠超單一國家決策的法律效力與示範效應（即「布魯塞爾效應」）。&lt;/p&gt;
&lt;h2 id=&#34;什麼不在禁令範圍內一個重要的細節&#34;&gt;什麼「不」在禁令範圍內——一個重要的細節&lt;/h2&gt;
&lt;p&gt;多項法律分析在一個核心觀點上取得共識：&lt;strong&gt;AMLR 並不將個人持有隱私幣或在受監管平台以外進行點對點轉帳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lt;/strong&gt; 自託管錢包本身並不被禁止——它們僅在與受監管平台互動時才受到強化管控。&lt;/p&gt;
&lt;p&gt;AMLR 所關閉的是&lt;strong&gt;機構接入通道&lt;/strong&gt;：在歐盟內部透過受監管的 CASP 購買、出售、存入及提取隱私幣。私人持有及去中心化交易在目前階段仍不在直接禁令的範疇之內——這與菲律賓已出現的情形如出一轍。&lt;/p&gt;
&lt;h2 id=&#34;這對-xmr-與-zec-持有者的具體影響&#34;&gt;這對 XMR 與 ZEC 持有者的具體影響&lt;/h2&gt;
&lt;p&gt;如果您目前在歐盟境內的受監管交易所持有隱私幣：&lt;/p&gt;
&lt;ul&gt;
&lt;li&gt;&lt;strong&gt;在 2027 年 7 月之前&lt;/strong&gt;，這些平台須撤除對此類資產的支援，或停止接受相關新存款&lt;/li&gt;
&lt;li&gt;&lt;strong&gt;從這些平台向個人錢包的轉帳&lt;/strong&gt;即使在最終期限到來之前，也將受到強化身份核驗&lt;/li&gt;
&lt;li&gt;&lt;strong&gt;任何超過 1,000 歐元的加密貨幣交易&lt;/strong&gt;，無論是否為隱私幣，均需完整的身份識別&lt;/li&gt;
&lt;/ul&gt;
&lt;p&gt;來自加密貨幣行業自身的批評者指出了一項結構性風險：在不從技術層面禁止資產本身的情況下關閉受監管渠道，法規機械性地將隱私幣持有者推向透明度較低的市場和未受監管的平台——與布魯塞爾所標榜的可追蹤性目標恰恰背道而馳。&lt;/p&gt;
&lt;h2 id=&#34;在-2027-年期限前做好安排&#34;&gt;在 2027 年期限前做好安排&lt;/h2&gt;
&lt;p&gt;以 2027 年為期限，過渡並非迫在眉睫——但已然啟動。各平台正積極調整其服務以提前達成合規，而在不依賴受此司法管轄約束之基礎設施的情況下交換或整合隱私幣持倉的窗口期，正在逐月縮小。&lt;/p&gt;
&lt;p&gt;&lt;a href=&#34;https://arpokrat.com/zh-tw/swap&#34;&gt;Arpokrat Swap&lt;/a&gt; 讓您能夠在無需註冊、無需收集身份資料、不依賴任何受 AMLR 約束之受監管 CASP 的情況下，兌換 Monero、Zcash 及所有強隱私性加密貨幣。本平台可透過明網訪問，亦可透過我們的 .onion 地址訪問，確保您兌換這些資產的能力不依賴於任何可能隨時關閉其接入通道的司法管轄區。&lt;/p&gt;
&lt;hr&gt;
&lt;p&gt;AMLR 確認了一條已無太多疑問的發展軌跡：受監管的加密貨幣市場與金融隱私，正在一個又一個司法管轄區中在結構層面變得不相容。問題已不再是這一趨勢是否會擴展至所有已開發經濟體，而是在 2027 年之後，在那些不再有權觸及這些資產的渠道以外，還剩多少時間可以交換私密資產。&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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